2025年7月,胡某在某平台“某回收官方旗舰店”用14579元,购入一台标注“国行”的笔记本电脑。可收货后通过官网查询发现,这台电脑实际是美版,与宣传的“国行”身份不符,差价高达数千元。
胡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,起诉要求“退一赔三”,即退还14579元货款并赔偿43737元。但商家辩称,自身主营二手物品回收再销售,回收和定价不区分“国行”与否,无欺诈故意;且商品下单后可查看序列号,消费者能提前核实,胡某并非因信息误导下单。
更关键的是,商家提交的证据显示,胡某与另案原告刘某、黄某曾购买同型号电脑,均以相同理由起诉,收货地址位于同一小区;胡某的购机款由刘某支付,还要求商家将赔款转给刘某。
